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办〔2019〕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二级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审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等重大资助项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认定工作组,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各项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为主要责任主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各项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1.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2.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运用
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二级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APP将根据学生填报信息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量化测评分值。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民主评议分值。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逐一审核,重点审核评议得分和测评得分严重相背离的学生,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等调查认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四)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根据全省量化评估认定最低指导线确定学生资助等级,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资助资格:
1.发现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者;
2.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学校或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结合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重点对精准扶贫对象进行家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停止发放助学金,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程度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为扩大学生资助范围,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和义工服务情况,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0元,困难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这里所指资助包括奖、助、减免、社会捐助所获得的资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