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加强和规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校将外事工作的开展和目标任务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管,将外事工作及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应将外事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正确引导、积极推动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外事工作体制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实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的外事工作,校长主管外事工作。学校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办、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保卫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台港澳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际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学校国际化战略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学校外事工作;研究处理学校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际处、台港澳办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对各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各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按照学校外事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定分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外事工作。
第三章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指根据我国的外交政策,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建立起来的各种友好往来以及教学、科研,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等合作关系,包括校级和院级等多个层次。
第八条 建立校级友好合作关系,国际处、台港澳办负责联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校领导出面与外方签订协议;建立院级友好合作关系,二级学院负责联络并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国际处、台港澳办进行初步审查,国际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
第九条 国际处和有关签约部门或单位应加强与国(境)外友好合作关系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服务。
第四章 国际交流
第十条 国际交流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机构以学分互认、文化交流等形式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以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形式开展的教师与管理人员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交流活动项目应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十二条 开展交流项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外方签订交流项目协议,制定项目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办法。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谈判、协议签署和项目执行等事务。未经学校批准,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机构签订合作与交流协议。
第十三条 开展交流项目应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出国参加交流活动,或以学校或机关部处、学院、研究机构名义邀请境外人员来校开展交流活动,应向国际处递交书面报告(附背景材料、实施计划、经费来源等),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境外人员来校开展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学生、教职员工出国参加交流项目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国际处与相关部门审核和学校批准,出国前须与学校签署派出协议。
第五章 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办学指与国外合作单位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积极申办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境)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项目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按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学院或相关学院负责实施,项目管理按照《三明学院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国际科研合作
第十八条 国际科研合作主要指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编制科研合作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提出合作意向;国际处、台港澳办会同科研处向上级管理部门归口申报,或对外签订合作科研协议。
第二十条 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科研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国际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际会议指与会人员由三个国家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学校鼓励学院、校属科研机构本着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和地位的原则,积极申办和承办各种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自会议举行日起至少提前半年填报《三明学院国际会议申请表》,并提供会议方案(草案)、经费预算和可靠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由国际处报校分管领导签批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国际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实行单位自筹、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国际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做出总结,书面总结材料应送国际处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国际会议。
第八章 外专外教
第二十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优质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提升,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推进国际化进程,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际处统一归口管理外专外教聘请和管理工作。校内用人单位使用外专外教的,须向国际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际处根据学校对外专外教的需求,制定每学年外国文教专家聘用计划。校内聘用单位须在每年4月、10月底前向国际处报送需求计划,填报《三明学院外专外教聘用申请表》。外专具体聘用程序以及相关教学、科研、日常生活、待遇管理等按照《三明学院外国文教专家与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引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引智项目指由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立项资助外籍专家来华费用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有重点科研项目背景、必要的科研基础和条件、明确的技术引进需求的校属各单位积极申报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由国际处汇总并送校分管领导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引智项目的实施,在工作任务结束后,及时总结境外专家工作期间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成果效益,在国际处的指导和协助下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及核销项目经费。
第十章 外国留学生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主要指在我校接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十三条 国际处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和有关手续的审查、申报、审批、招生、录取,以及协调日常管理、专业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培养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和指导教师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按照《三明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因公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经费由政府、学校或相关机构承担,学校派遣或经学校同意的出国考察、讲学、留学、进修、培训、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因公派出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且身体健康,原则上应选派教学科研及管理骨干。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较好的境外合作基础,落实出访经费来源,明确预算,并填写《三明学院因公出国任务申请表》,报国际处、台港澳办、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校领导审批、公示后,方可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根据省政府外事部门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持政府外事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到校组织部办理政审,行政职务级别为副处级及以上出国(境)人员,须到校组织部开具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统一保管证明或者无因私护照与通行证证明。
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专业对口,有被会议录用且经科研处审核不涉密的论文。
因公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时间达三个月及以上者,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三明学院因公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协议》、《三明学院因公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任务书》。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境)外停留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且不得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和路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一周内(赴美国执行任务的应在两天内)须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处上交政府外事部门统一保管,同时将出国(境)总结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国际处(台港澳办)。
第四十条 校级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于每年下半年征集,经研究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一年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因私出国(境)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自费因私出国(境)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学校组织部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将其因私护照交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需填写《三明学院因私出国备案登记表》,经校主管领导同意,由组织部按规定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校生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国际处、台港澳办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国外来访接待
第四十五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须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相关要求,本着对等接待、节俭务实、热情有度的原则,讲究外事安排,注重外事礼仪,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或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由国际处、台港澳办会同党政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统筹安排。接待中,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各学院协调事务,后勤部门落实后勤保障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保卫及保密部门负责安保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以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名义邀请安排的接待,须严格按外事工作的要求拟定接待方案、落实接待经费,填报《三明学院外事活动登记表》经国际处(台港澳办)审核后,由承接单位执行;如需要学校安排接待,各单位应提前十天将书面申请报国际处提请校分管领导批准,接待经费由承接单位负责,或提请校分管领导处理。外事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总结,连同相关资料送国际处存档。
第十四章 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开展外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外事纪律及外事授权规定。
(二)维护国家、民族、学校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话。
(三)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提高警惕,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活动。
(四)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五)外事交往中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六)尊重外籍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与其谈论有关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对他们的不文明,或传教言行等要加以制止。
(七)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禁酗酒。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严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贵重物品,对外公务活动接受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九)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
(十)未经宣传部和国际处、台港澳办同意,新闻媒体不得采访外籍人员。
(十二)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规定及严格遵守前往国的法律、法规及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擅自离开驻地;一般情况下不得个人单独行动,如有特殊事情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向团长请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与外国任何机构和个联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